部分义工组织章程
清风义工社团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清风义工社团(简称QFS) 。
第二条 本组织的性质:本组织是由我市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通过组织义工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
第四条 本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组织的处所:岳阳乐园对门,岳阳海关旁。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组织的服务范围是:
(一)调查了解社会贫困线以下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心与帮助。
(二)组织会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4、社会突发、灾难事件的仁道救助。
5、社区服务性活动。
6、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义务服务工作。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组织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能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含注册信息);
(二)经人力资源审核确认通过;
(三)进行志愿者宣誓,由常务组或常务组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阅读志愿队的各种资料,接受志愿队的培养和训练;
(三)参与本组织志愿者干部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
(四)有向本组织推荐会员和请求本组织维护其在公益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请求本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七)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本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本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和志愿者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组织可考虑对会员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纪律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志愿者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
(三)年服务小时数不满12小时或单月服务不足1小时;
(四)从事分裂社团、拉帮结派和私立小团伙的活动;
(五)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组织,并交回会员证等会员身份凭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义工代表大会,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社长及其社团组织成员;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组织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必须提前15天在本组织网站([url=http://www.qfs.org.cn/][color=#0000ff]http://www.qfs.org.cn[/color][/url])及相关论坛公告通知会员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两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提前15日以公告的形式在网站及QQ群中发布通知。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有权建议召开临时全体会员大会,就组织重大事宜讨论表决;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对本会名誉会长及顾问的聘请;
(八)领导本组织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 年。
第二十二条 本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组织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理事长(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有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理事长(会长)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有关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岳华进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理事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讨论决定义工社团的重要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基本费用(会员证等工本费);
(二)社会人士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企业向义工社团日常开支的定向赞助 ;
(五)义工分会组织的义卖,义演收入;
(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组织活动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所有财务管理事宜数据组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须在义工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的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和会旗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采用标有“清风义工”字样的旗帜和徽标作为本社团的会徽和会旗。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理事会。
中华义工联合会-北京站章程(草案)
第一条中华义工联合会-北京分站为社会义工自愿加盟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网络组织。
第二条
本站会员坚持“尽己所能、力所能及”的 原则,从事以下公益事业:
组织、参与活动,帮助天津地区老幼病残弱势群体;
组织、参与活动,推广环保意识,维护生态环境;
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活动,以及志愿者团体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站宗旨:“奉献爱心,通过交流、活动和资源共享,给予自然、社会和他人一些力所能及的无偿帮助”
本站原则:“自愿参与、无私奉献、诚信运作,公开监督”;
本站倡导:“团结、奉献、友爱、互助”;
本站口号:“我给予,所以我快乐!”。 第四条
本站所提供的募捐资金来源主要由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动赞助,本站原则上不对外公开募集捐款,特殊活动或救助情况,需要进行对外募集赞助的,将通过网站的站务管理成员同意后,提前以公告形式在网站进行通告,并安排活动,此为募集之唯一途径,任何本站个人网友的捐助行为不代表本站,责任网友自负。
第五条
本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管理员各一名,管理人员必须各负其责,以中华义工联合会为中心,网友有问题可以通过站内短信或BBS及时通知各负责人。
★第六条★
为促进网友积极组织参与公益活动,调动大家积极性,及时帮助困难群体,本站发起组织的公益活动,实行谁发起谁负责原则,但发起人必须向中华义工联合会管理人员通报活动内容和形式后方可在BBS上发起活动,招募义工参与。本站将根据网友义工自发公益活动情况给予策划指导、多方协助、其他组织互动以及媒体报道等帮助。 本站不支持或未参与的义工个人发起的募捐等涉钱活动,本站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保证其真实性,由参与人自行判断、监督。 每个网友义工都是监督员,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通知分站长或中华义工联合会管理组。本站对动机不纯,扰乱义工活动的个人,根据情况有权予以封IP两周、列入不信任黑名单,不得再组织活动(可参加活动)、开除出本站等处罚。本站内有关重大事项由管理员及时在公告栏或BBS上发布。 第七条
本站作为网络义工组织,须遵守以下规则:
1、不得利用本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1/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1/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1/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1/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1/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1/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1/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1/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1/10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2、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3、本站对网友所发帖子有使用权、删除权和修改权。 第八条
本站章程条款的修改和增补通过“章程修正案”的形式予以公布,
本站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华义工联合会-北京分站
以上章程报站长和高级管理员认可后,在本栏目BBS上置顶发布执行
回复:部分义工组织章程
中国义工网[url=http://www.chinava.org/html/index.html]http://www.chinava.org/html/index.html[/url]贵州向日葵义工会(向日葵义工)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贵州向日葵义工会(向日葵义工)(以下简称向日葵)是由热心慈善事业、志愿为社会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 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向日葵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
第三条 义工在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义工分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调查了解社会贫困线以下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贫困人群的关心与帮助。
(二)组织会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公益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文化娱乐;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三)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承认并接受贵阳市向日葵义工(向日葵义工)章程;
㈡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㈢社会责任心强、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四)凡年满18周岁都可以加入并成为正式会员,未满 18周岁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但不能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六条 义工入会的程序:
㈠填写入会申请表;
㈡填表人须参加一次公益活动,接受理事会的考察,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批准入会;
㈢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胸牌。
第七条 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义工服务组织开展的服务活动;
㈢对义工服务组织提出建议、意见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向日葵义工的章程;
㈡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
㈢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㈣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㈤不得以义工或者向日葵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到本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胸牌。会员如果6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义工服务证件。
第十一条 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向日葵义工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义工代表大会。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订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㈤决定终止事宜;
㈥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义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义工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讨论决定义工分会的主要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向日葵义工的经费来源。
(一)个人自愿向本会交纳的;
(二)企业向义工分会日常开支的定向赞助 。
(三)向日葵组织的义卖及其他活动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必须接受义工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义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13日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贵州向日葵义工(向日葵义工)。
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深圳市义工联合会,简称市义工联。本会的英文名称为SHENZHEN VOLUNTEER ASSOCIATION,缩写为S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并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服务社会,传播文明”,本会倡导“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义工精神。
第四条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是本会的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对本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1号;本会主要活动地域为深圳市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 协助政府统筹开发和整合优化全市义工工作资源;
(二) 统一制定义工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三) 招募、培训和表彰义工;
(四) 组织、推广义工工作;
(五) 拓展义工服务领域,加强义工工作研究;
(六) 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义工工作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团体会员是指30人以上从事义工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一) 自愿从事义工服务;
(二) 承认和遵守《深圳市义工服务条例》和本会章程;
(三) 年满14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 符合从事的义工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 双方签订义工工作协议;
(四) 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义工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自愿加入或者退出本会;
(二) 参加本会开展的义工服务活动;
(三) 要求获得义工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 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义工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 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三) 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四) 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 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 不得以义工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
(七) 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八)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服务证及标志,本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会员连续两年内不参加义工服务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义工服务证公告作废,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义工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义工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S/L }4O%s y¬s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义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选举和罢免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召开义工代表大会;
(四) 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2k U$Kz'x2R6o
(六) 义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七) 决定本会会员资格的取消;
(八) 决定本会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 行使义工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当选为理事的团体会员,由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出任理事。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干事若干名组成,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Z ~3W/K:l B P$t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的职权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经理事长授权,可以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其职权是: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 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义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义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会徽与会旗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徽是由橄榄枝、人型、中文“深圳义工”和英文“SHENZHENVOLUNTEER”组成的盾型图案。
会旗以绿色为主色,以橄榄枝及人型图标为主图案,配以“深圳市义工联合会”和“SHENZHEN VOLUNTEER ASSOCIATION”字样。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5 年7 月31 日义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都很标准么
咱的也很标准
该顶就要顶
该看就要看,该顶就要顶[url=http://www.40450.com/]~[/url]我爱WOW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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